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新貴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住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請求權基礎,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之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
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
號碼資料,致無法辨識被告甲○○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
予被告甲○○;又原告未記載訴訟標的,致本院無法確定原
告私權主張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為何(係依同意書約定
條款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起訴請求),揆諸上開規定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即駁
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