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茂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茂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蔡茂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戒毒之決
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
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被告蔡茂棕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
居新竹縣○○鄉○○村00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茂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
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
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縣五峰鄉白蘭部落某處,以燒烤
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
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7年1月5日下午5時5分許
,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茂棕於偵查中之自白。
台灣檢驗科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品到
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檢察官黃怡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許依婷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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