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文和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6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83元及費用1200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和│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293││06月25日││點七四│││元││起│││├──┼───┼─────┼──────┼──────┼───────┤│002│新臺幣│李文和│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80144││06月25日││點七五│││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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