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4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駿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錢駿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之(二)第7行「20,980元」應更正為「29,980元」、同欄一之(五)第5行「永安郵局」應補充為「永安郵局61支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錢駿誠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五工郵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提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前揭2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欺告訴人 魏天薇朱麗燕吳雅萍郭垣麟湯雅萍 等人之財物,顯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緝字第1446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五)部分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已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為詐欺取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其行為確屬不該。兼衡告訴人魏天薇、朱麗燕、吳雅萍、郭垣麟、湯雅萍所受損失程度、被告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219號被告錢駿誠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縣○○鄉○○村○○鄰○○○
街○號3樓現居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駿誠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他人如不自行申辦帳戶,而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品使用,可能係提供予犯罪集團作為詐騙他人款項之用途,並藉以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但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中午12時10分許,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下稱臺灣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2本、提款卡2張及密碼等資料,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站前店內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詐騙集團成員提出使用。嗣該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一)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0年10月31日晚間7時許,以電話對魏天薇佯稱為網路拍賣之賣家,謊稱魏天薇先前所購買物品,因為作業疏失,導致將分期扣款,會有花旗銀行專員與其聯絡處理云云,致魏天薇陷於錯誤,依偽稱為花旗銀行專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31分許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29,980元之款項至錢駿誠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二)其後該詐騙集團及其所屬成員,復於當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朱麗燕,亦向朱麗燕表示其先前在大買家購物交易時刷卡方式設定錯誤,會導致分期付款,將有澳盛銀行專員與其聯絡處理云云,致朱麗燕亦陷於錯誤,依偽稱為澳盛銀行專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11分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號之自動櫃員機操作,並匯款20,980元至錢駿誠前開臺灣銀行帳戶。(三)該詐騙集團及其所屬成員,又於當日晚間8時許,以露天網站使用者帳號ju737刊登賣場,偽稱以10,000元價格販售蘋果平板電腦1組,致吳雅萍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許下標參與拍賣並匯款10,000元至錢駿誠前開中華郵政帳戶。(四)該詐騙集團及其所屬成員,更於當日晚間6時許,以露天網站使用者帳號judy08刊登賣場,偽稱以5,000元價格販售PS3遊戲機及週邊商品1組,致郭垣麟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19分許下標參與拍賣,並於同日晚間7時47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之提款機前,並匯款5,000元至錢駿誠前開中華郵政帳戶。(五)該詐騙集團及其所屬成員另於100年10月30日某時,以電話對湯雅萍謊稱湯雅萍先前所購買物品,因為建檔錯誤,導致將分期扣款,致湯雅萍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31日下午1時3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永安郵局臨櫃匯出金額78,000元之款項至錢駿誠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嗣該詐騙集團並將錢駿誠前開2帳戶內款項提領一空,後經魏天薇、朱麗燕、吳雅萍、郭垣麟及湯雅萍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魏天薇、朱麗燕、郭垣麟及湯雅萍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錢駿誠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係為找公司辦理貸款被騙,且對方有主動打給伊說帳戶還在審核云云。經查:本案犯罪事實,除據被害人魏天薇、朱麗燕、吳雅萍、郭垣麟及湯雅萍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被告錢駿誠於中華郵政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及魏天薇、朱麗燕、吳雅萍、郭垣麟及湯雅萍出具之匯款執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上開2帳戶確遭犯罪集團假藉名義,詐騙被害人將金錢匯入使用無訛。次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而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且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銀行帳戶供己使用,衡情應對於該帳戶之非法使用情節當可知悉;而被告竟交付帳戶之提款卡資料與無從得知其真實姓名、年籍之不詳人士,顯與常情有違,足徵其於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給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前,顯有預見對方將其所提供之帳戶用於從事詐欺犯罪所匯入之款項之可能,況被告亦自陳因為戶頭不到100元,就算交出去,伊也不會有太大損失,伊不能擔保伊如果將戶頭有錢的帳戶交與他人,裡面的錢不會被盜領,伊也不知道對方的公司名稱與姓名年籍等資料,辦理借貸時並未簽立任何借貸文件,也沒有討論過借貸內容、手續費與還款日期等語益徵被告以不確定之故意而為幫助他人詐欺之犯嫌。次查本件被告辦理借貸過程顯迥異於常情,被告亦自陳其他公司都不會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只有本案伊交付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對象有要求等語,則其既心知有異,猶消極不予為個人帳戶之掛失、止付甚至變更密碼等處理之行止,要與常人知悉遭受詐騙後之心理反應迥然相違,又參以不詳詐欺集團若果未得被告同意使用上開帳戶,則被告隨時有可能掛失並補發新存摺及提款卡後將詐得入該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則該詐欺集團焉有可能甘冒此風險損失之理,從而,足認被告有將其上開帳戶,連同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行詐騙之事,被告所辯,洵非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且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對於正犯之犯罪實施,僅須具有助成或促成之作用為已足,不以具體之有效性為要件。查被告將前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供用以詐欺取財,其本身並未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犯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檢察官洪敏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