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19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弈元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包括所引用之起訴書)所載「 尤奕元 」均應更正為「尤弈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包括所引用之起訴書)有如本裁定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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