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上訴人 于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鴻交通有限公司因99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