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燕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燕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00號判決:「李燕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1年8月8日死亡,此有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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