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9月3日澎檢 茂智 97執減助
14字第3450號函附拘票影本、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惟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9月19日發佈通緝,並於同年月23日經緝獲到案,且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則本件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於97年9月23日遭緝獲前之逃匿中,始得為之,於97年9月23日被告緝獲發監執行時起,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執行而告消滅。茲因被告甲○○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