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4、5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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