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原告中華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禹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高文心 律師

陳以昕 律師

李友晟 律師

被告 陳良君

劉舒雅

劉國耀

劉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5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㈡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3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是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6,332萬8,72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萬9,64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楊惠如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35,461.17㎡

85/100

2,200元/㎡

66,312,388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6,388.81㎡

85/100

2,500元/㎡

13,576,221元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85,036.39㎡

55/100

2,500元/㎡

116,925,036元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54,719.13㎡

55/100

2,200元/㎡

66,210,147元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52.01㎡

55/100

2,200元/㎡

304,932元

合計263,328,72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