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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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法定代理人劉禹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高文心 律師
陳以昕 律師
李友晟 律師
被告 陳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5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㈡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分之3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華置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是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6,332萬8,724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萬9,64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楊惠如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35,461.17㎡
85/100
2,200元/㎡
66,312,388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6,388.81㎡
85/100
2,500元/㎡
13,576,221元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85,036.39㎡
55/100
2,500元/㎡
116,925,036元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54,719.13㎡
55/100
2,200元/㎡
66,210,147元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252.01㎡
55/100
2,200元/㎡
304,932元
合計263,328,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