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告 許日清 即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瓊花謝秀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刪除臉書上所發布侵害原告名譽、商譽之留言、貼文,並不得再透過臉書帳號或其他方式侵害原告名譽及商譽、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擇一刊登如起訴狀附件四之道歉啟事,均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9,700元(計算式:30,7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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