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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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TAJ
-SEL義務辯護人 萬維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TAJUDDINBINRIDE)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TAJUDDINBINRIDE)前經本院認為犯未經許可運輸手槍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4月6日執行羈押,94年7月6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9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0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