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破字第30號聲請人 張世興 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張世興律師製作如附表2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等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破產人甲○○等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均已全部變價,其確定資產為新台幣(下同)1,015,000元,扣除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財團費用,尚餘944,197元可資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表2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表2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戴顯澄附表1:總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