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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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賀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73號、104年度執字第15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賀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賀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4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2號│字第792號│字第139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27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7日│104年9月7日│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390號(曾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為有期徒刑9月)│第15136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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