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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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 葉翔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身罹疾病,情況緊急,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回家開刀捐肝救助母親,再晚就沒有機會了等語。
二、被告葉翔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案發前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之重刑,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羈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羈押。
三、查被告之第三審上訴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4日以112年台上字第3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於同年月24日移送執行,有相關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顯已脫離訴訟繫屬並在監執行中。被告於112年10月16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