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訴人陳冠任
樓 陳朝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玖仟叁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7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x946)(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1,190,400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58地號土地:20,3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x58)(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177,400元
(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59地號土地:20,3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x205)(權利範圍/平方公尺)=4,16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