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6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祝世銘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葉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6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