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簡嘉興

代理人 徐豪鍵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為打零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如是,則請 陳明 有何客觀事實無法尋覓勞動部公告114年度每月最低工資2萬8,590元之工作?並應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佐(如診斷證明書等);如否,則請提出最新薪資單。

二、聲請人陳報扶養父親簡再發,而簡再發領有老年年金、四節慰問金、及自113年4月起領有中低收入補助每月8,329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各項補助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陳報簡再發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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