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薛安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合計1,574,437元,請說明該收入之詳細內容(收入種類、領取時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金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 韋月姣 ,依韋月姣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有薪資所得等,尚非不能維持生活,請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