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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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31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繳納之匯票非指名本院,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亦可按附件多元化方式繳費)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係乙○○、丙○○二人共同聲請或僅其中一人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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