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