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丁○○
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墊付。│├──────────┼────────┼────────────────────┤│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480元│98年1月8日4,000元、98年1月22日480││││元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均由聲請人墊付。│├──────────┼────────┼────────────────────┤│合計│5,48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備註:聲請人支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部分為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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