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秩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49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6月4日以中分二警偵字第0970018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30日凌晨0時3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上全球大樓對面之萊爾富商店旁。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2008年6月12日、實驗編號:000
0000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與派出所警員林
世勇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現場圖、真實姓
名對照表、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照片7幀附卷可稽。
(四)如附表所示之查扣物品可資佐證。
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為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柯崑輝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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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愷他命1包│公克│0.7│甲○○│如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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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愷他命1包│公克│1.0│甲○○│如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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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愷他命1包│公克│1.2│甲○○│如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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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愷他命6包│公克│1.1│甲○○│如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編號4至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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