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13號
原 告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代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㈡檢送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