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告 陳智偉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以上原告與被告 張議文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減少價金18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