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乙○○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確無訴訟能力之最新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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