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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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壬○○、戊○○.庚○○及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