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