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8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如附表所示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9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