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之罪,減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因犯詐欺之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五二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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