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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