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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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