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吳顯志吳英文 之繼承人

黃素美 即吳英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68,28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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