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55號
原 告 B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彭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以109年
度補字第4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