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原告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九萬五千五百四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百五十九萬三千零四元,應繳裁判費九萬六千零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九萬五千五百四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顏伯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