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210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373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95年2月3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緩刑於98年4月13日確定在案。查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一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