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雖共同起訴,但訴訟利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計之,依起訴狀所載分為新臺幣(下同)462萬4,568元(乙○○部分)、439萬9,811元(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4萬6,837元、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