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 張秀蓮 (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柒張(票號:86A06955
B~86A06959B)」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柒張(票號:86A06955B~86A06959B、86A03506B~86A03507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