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該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規定,應准其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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