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4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揚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陳雄文 (部長)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參加人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代表人 鄭盈昇
參加人 王金明 等34人(如附表)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明、 洪國梁劉隆源簡志昌劉瑞焜宋建億劉坤城蕭文前吳俊龍吳朝琴吳忠憬李志能陳瑞祥杜春福周廣峰林政隆陳俊仁洪新貴林山景唐文紹李敏雄張惠霖謝一誠梁建明鄭富榮陳敬恆吳春源黃載笈梁良文洪群凱葉榮宗張裕樟宋明科潘俊宏 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王金明等34人因與原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以民國102年7月26日101年勞裁字第72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就101年1月7日至9日未遵班表服勤之申請人(包含原告通知調整班表後未遵照班表服勤之會員部分)所為懲戒處分;及101年1月7日非工作時段刷卡進入二崗管制區後停留於23號機坪部分之申請人所為懲戒處分,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裁決申請人王金明等34人因上開行為受相對人所為之懲戒處分無效;相對人應就無效部分重啟100年度考績評比會議,另為適當考績等第處理,如有應補發考績獎金者,應予補發等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王金明等34人係上開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上開裁決決定,如獲得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樓琬蓉附表:
王金明、洪國梁、劉隆源、簡志昌、劉瑞焜、宋建億、劉坤城、蕭文前、吳俊龍、吳朝琴、吳忠憬、李志能、陳瑞祥、杜春福、周廣峰、林政隆、陳俊仁、洪新貴、林山景、唐文紹、李敏雄、張惠霖、謝一誠、梁建明、鄭富榮、陳敬恆、吳春源、黃載笈、梁良文、洪群凱、葉榮宗、張裕樟、宋明科、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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