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訴人 鄭榮鑫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翠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零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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