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汽車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名下坐落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尚未拍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