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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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吳佩諭 律師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被上訴人 劉淑滿
邱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柒拾玖萬參仟零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伊前 因資金不足向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借款,並以坐落臺南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9建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百分之60為渠等設定抵押權,俟因上訴人無力清償債務,於93年8月26日與被上訴人簽訂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契約書、切結同意書及買回契約書,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百分之5、百分之16,以代替原抵押權擔保之效力,惟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僅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被上訴人並未實質取得任何應有部分權利。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二人私下將所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出賣並登記予知情之被上訴人有龍公司屬無權處分,該買賣行為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爰先位 求為確認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所為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備位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之行為,並均請求被上訴人有龍公司塗銷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
(二)核上訴人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部分於另案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業於102年5月9日由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出具鑑定報告,鑑估系爭房地之建物部分價值應為3億1924萬4933元,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之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6704萬1436元,有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於該案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本院職權調取附卷)、102年5月31日102南市建師鑑字第066號函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21頁),又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價值未經鑑定,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則為1108萬2188元,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依其應有部分百分之21計算則為232萬7259元,合計共為6936萬8695元,核與上訴人自身與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間於93年8月26日、94年9月26日、95年11月28日、96年8月22日、98年10月15日分別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價金6500萬、8703萬、8000萬、8000萬、7600萬元(見原審卷二67-82頁)之價格相近,足堪採為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於分割前所持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之市場相當交易價值,故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算為6936萬8695元。
(三)上訴人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本件上訴人備位主張對被上訴人邱紹欽、劉淑滿有買回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之債權,則該債權金額亦應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百分之21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即同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6936萬8695元。
(四)依上開核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2456元、第二審裁判費93萬3684元。惟上訴人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其餘第一審裁判費52萬8693元未據繳納;又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萬644元,其餘第二審裁判費79萬3040元亦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王金龍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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