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 楊鵬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德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