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權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