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昌銳有限公司(原名泓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樓耘紋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