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林天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依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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