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政諭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共同被告 郭政凱 所涉毀棄損壞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