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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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816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0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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