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江正偉
複代理人 李杏如
法定代理人 陳書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14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⒈緣於民國100年1月間,訴外人 邱志偉 持被告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5紙向原告借款,原告在收受上開支票時其
上發票日期及面額均已記載。嗣經向星展銀行(原寶華銀
行)中港分行、民權分行提示付款,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支票獲兌現外,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支票4紙
,均遭銀行以「掛失空白票據」為由退票。
⒉按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
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
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
票人,主張票據無效。」本件原告所主張之4張支票,均
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且被告亦承認其上所蓋印文為真正,
依法原告即得依票據法文義行使權利。被告及證人 何聖棋
所稱系爭支票係遭竊取,且票據上未記載應記載事項云云
,然邱志偉向原告借錢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中,其中
1張業已兌現,若有支票遭竊或未載應記載事項等情事,
何以未見被告向金融機構為止付通知,或向偵查機關報案
?況何聖棋前已經常持被告之票據向邱志偉償還借款,並
均兌現,顯見被告與何聖棋間本即有經常借票行為,本件
是否為被告與何聖棋發生其他糾紛,被告為脫免責任,才
以支票遭竊等詞為搪塞之詞。
(三)證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4紙。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⒈被告並未簽發系爭支票,該等支票是空白支票,僅蓋好大
、小章,但未填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這些支票是被訴外
人何聖棋偷走再交給邱志偉,是無效票,原告無權利向被
告請求給付票款。
⒉緣被告為經營景觀工程,法定代理人陳書友負責現場之施
工、監督等事宜,往返公司辦公室及工程現場,平時有預
將所申請之支票蓋好大、小章,時而攜帶在身上以便於工
程現場給付工程款或轉包工程承攬金等給付事宜。訴外人
何聖棋為被告之友人,於99年間何聖棋因長期向邱志偉借
貸,並遭索取重利,故曾向被告借用票據以償還邱志偉之
債務,嗣何聖棋因無力償還對於邱志偉之債務,經邱志偉
告知可拿取被告之支票來償還,何聖棋乃未經被告同意,
至被告辦公室存放支票簿處,擅自撕取陳書友所預先用印
之支票數張,經陳書友發現要求何聖棋應索回前述支票,
且不得兌現,否則將提出竊盜告訴,此業經何聖棋告知邱
志偉,邱志偉也明白此事。詎100年6月、7月間,被告
發現有支票經提示兌現,被告未及作掛失處理,其後數張
支票則經被告申請「掛失空白票據」止付。
⒊按「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
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
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
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10月23日68年度第1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可資參照)。且「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
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
事項。故簽發本票而未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上開規
定,不能認有發票之效力。又如基本票據行為(發票行為
)因形式欠缺而無效者,於該票據所為之其他附屬票據行
為(如背書、保證等行為),亦皆無效。再所謂無效,係
指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
能使其發生效力。」(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⒋再者系爭支票若非遭竊,何以邱志偉會在開票後1年快到
期,才交由他人兌現,顯與常情不符,顯然邱志偉已知悉
系爭票據係遭何聖棋所竊取。另何聖棋涉嫌竊盜、偽造有
價證券案件另案偵查中,而邱志偉涉嫌重利案件也在偵查
中。本件系爭支票為無效票據,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張票據
上權利,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非有理。
(三)證據:並聲請傳訊證人何聖棋、邱志偉及調閱邱志偉之銀
行帳戶交易往來紀錄。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前開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
5紙,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支票4紙,經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被告尚有200萬元票款未付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雖經蓋用被告公司大、小章,但該
等支票原係空白票據,存放在被告公司,係遭訴外人何聖
棋盜取再交付邱志偉使用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被告辯稱系爭支票遭何聖棋竊取使用乙節,雖舉證人何
聖棋為證,而證人何聖棋於本院100年9月22日審判時係
證稱:伊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書友曾經合作工程,有時
工程結束之後還沒拿到錢,伊會向陳書友拿取被告公司之
支票向表弟邱志偉借錢,陳書友曾經拿過空白支票給伊,
但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支票4紙,是伊於99年年初時
在被告公司偷拿的,支票上已蓋好被告公司大、小章,伊
拿給邱志偉時只有蓋章,支票上之金額及日期等均未記載
,後來陳書友發現要求伊向邱志偉取回,但邱志偉不予理
會,陳書友有打電話給邱志偉要求返還支票,後來支票未
取回,到今年陳書友認為不妥,就去派出所告伊竊盜等語
。然依上開證人所述,可知何聖棋或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陳書友在本案發生之前,曾開立被告公司支票交付予邱
志偉借款,又陳書友在發現支票遭竊後並未立即辦理掛失
止付,亦未立即報警處理;另證人邱志偉於同日亦證述:
伊是透過何聖棋認識陳書友,伊曾自何聖棋處拿過被告公
司支票,陳書友本人也曾給過伊被告公司支票,如附表編
號2至5所示之支票4紙,是何聖棋在98年底拿給伊的,
用以償還借款,何聖棋曾說伊無能力清償,要求伊先不要
提示兌現,伊才一直沒有提示兌現,陳書友曾經打電話告
訴伊表示這支票是何聖棋向陳書友拿的,跟陳書友無關,
要求伊不要去兌現,但沒說過是何聖棋偷來的等語,則本
案系爭支票是否確為何聖棋所竊取尚非無疑。
(三)按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
,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
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
法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堅稱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支票,係訴外人邱志偉於100年1月間向其借款始交
付,且該支票上已填載應記載事項,且證人邱志偉亦證述
系爭支票係伊持向原告借款,該等支票確已填載應記載事
項等語。則被告徒以空白票據為由,主張免責,所述尚不
足採,且被告發現系爭支票失竊時,並未報警或掛失止付
,已如前述,並有上開退票理由單可憑,其辯稱失竊云云
,是否屬實,洵非無疑。又票據行為乃不要因行為,即不
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
,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如票據債務
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或支票係
遭盜用,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本件被告已自認系
爭支票及其上印文為真正,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原
告既執有系爭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支票,被告
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則揆諸上開
規定,被告主張系爭支票無效,即乏依據。
(四)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本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如附表所示)起算之利息,本件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0年7月26日)起算之利息】。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
與結論無涉,爰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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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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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雅景觀工程│(兌現)│(兌現)│500,000元│永靖鄉農會│FA0000000│
││有限公司││││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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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雅景觀工程│99年7月25日│100年7月7日│500,000元│永靖鄉農會│FA0000000│
││有限公司││││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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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雅景觀工程│99年8月25日│100年7月13日│500,000元│永靖鄉農會│FA0000000│
││有限公司││││信用部││
├─┼──────┼──────┼───────┼─────┼─────┼─────┤
│4│美雅景觀工程│99年9月25日│100年7月13日│500,000元│永靖鄉農會│FA0000000│
││有限公司││││信用部││
├─┼──────┼──────┼───────┼─────┼─────┼─────┤
│5│美雅景觀工程│99年10月25日│100年7月13日│500,000元│永靖鄉農會│FA0000000│
││有限公司││││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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